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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张庆   来源:工农青年部   点击次数:7042   发布日期:2010/7/15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09〕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以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保持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重点,在全省着力打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十百千万"工程。即:建立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打造100个返乡农民工产业化特色乡镇,重点扶持1000个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为10000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支持。今年,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
三、扶持的对象和项目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对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各地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相同。
1、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货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创业项目。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等情况具体确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三)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农民工,贷款利率可给予相应优惠。
(四)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五、办贷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有关资料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向县(市、区)担保中心推荐。
(二)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根据返乡农民工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扶持模式。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1)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村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等有稳定收入的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反担保。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
(3)提供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同的反担保措施。
2、返乡农民工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
(1)在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2)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水域滩涂、仓单、果园、土地承包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
(4)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
(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流程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提交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六、财政贴息
(一)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的50%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由担保中心推荐,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每季末20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日,经办农村信用社打印利息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日提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报财政部门贴息,并根据利息明细表,将利息划入从利息专用账户。
七、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与担保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应担负的职责,尽快开办此项业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办贷基本程序;
2、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贷款损失的赔偿比例;
3、担保比例(控制在担保基金余额的8倍以内);
4、贴息资格审查;
5、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的规定;
6、风险控制措施;
7、贷款逾期催收;
8、贷款损失补偿;
9、财政贴息规定;
10、其它约定。
(二)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加快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指定网点专门办理,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原则上在接到担保中心推荐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贷款审批,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各级担保中心与农村信用要定期共同对贷款农民工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2、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好管理责任,对农民工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担保中心,并共同研究对策。
3、贷款到期后,担保中心与经办信用社共同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仍不能归还贷款的,按协议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并依法进行诉讼,强制收回贷款。同时,担保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被扣划的担保基金,贷款收回后,按协议冲回担保基金。
(四)奖励政策
对返乡农民工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数据统计
为及时、全面地掌握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各级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报工作。各县(市、区)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每月5日前填写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经双方核对一致后分别上报市级管理机构;各市级管理机构每月8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联社信贷管理部。
对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农村自主创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其他金融机构开办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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